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政革方案(厅字〔2018〕102号),制定本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是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为副厅级。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