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是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乐山市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