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10号)和《关于<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52号),制定本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