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将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省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省农业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生态环境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加挂省核安全监督局牌子。不再保留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下属厅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