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是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在中共四川省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双重领导下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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